立法院於11月14日三讀修正通過環評法部分條文,增訂太陽光電系統條款,明定國家風景區、地質敏感區、重要濕地、山坡地、水面型系統等10類案場,開發前應實施環評,但為避免對較無環境疑慮的小型自用光電系統課予環評義務,排除屋頂型或規模較小的自用發電系統。
(2025.11.14 中央社) 請點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