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會於5月30日三讀通過電業法、天然氣事業法、石油管理法、水利法、自來水法、產業創新條例等6項經濟部轄管的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,包括增訂電業法第71條之1,竊取、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裝置容量100萬瓩以上水力發電廠、120萬瓩以上火力發電廠主要發電設備、燃料輸儲設備、控制室、開關場、資通訊機房,或特高壓以上輸電、變電設備或調度室的功能正常運作者,處1年以上、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1,000萬元以下罰金。
(摘錄自2023.5.30 中央社 請點閱連結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