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院會於7月16日三讀通過《電業法》第49條修正案,明定電價審議會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,不得少於二分之一,維持現行由電價審議決議的模式。修正條文也將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電價、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的審議及核定時,由「得」邀集政府機關、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,改為「應」邀集。附帶決議則要求電價審議會的會議紀錄,於會議結束2周內公告。經濟部對此表示,將依母法規範盡速完成子法訂定。
(摘錄自2024.7.17 工商時報 請點閱連結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