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濟部標準局公告,電池容量在20度(kWh)以下的「家用儲能設備」,以及20kW以下具雙向電力傳輸功能的「電力轉換系統」或具連接轉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,自115年7月1日起,應完成檢驗程序後,才得以輸入或運出廠場。
(2024.12.21中央社 請點閱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