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會5月13日三讀修正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,核電機組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,期滿須繼續運轉者,經營者得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;換發之運轉執照有效時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,最長為20年。
(2025.5.13中央社)請點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