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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國內資訊]-核管法修法三讀核電機組得延長運轉年限最長20年

  • 發布日期:2025-05-20
  • 點閱人次:32
  • 資料來源:台灣電力企業聯合會

立法院會5月13日三讀修正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,核電機組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,期滿須繼續運轉者,經營者得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;換發之運轉執照有效時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,最長為20年。

(2025.5.13中央社)請點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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