環保署於7月5日預告「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」草案,規定事業開發行為涉及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,應進行一定比率之增量抵換,同時提供多元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來源。其中包括:業已申請工廠之設立、園區之興建或擴建、使用天然氣以外的火力發電廠、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擴建案及高樓建築等開發行為許可,其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,且涉及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者,應進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,並明定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比率每年至少10%,連續執行至少10年。
(摘錄自2023.7.5 環保署 請點閱連結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