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於11月19日在部務會報中通過修正「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」,針對光電案無須申請特定區位許可的條件,有兩項放寬。首先,原位於海岸防護區陸域緩衝區內,僅涉及使用地變更編定,未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等,對環境衝擊有限的太陽光電設施開發案件,免申請條件原為面積1公頃以下,未來將放寬到5公頃;第二,位於經濟部漁電共生專區且在申請時已將海岸利用管理納入審查,也可免再申請。
(摘錄自2020.11.19 經濟日報 請點閱連結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