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於8月26日發布解釋令,明確將「讓與再生能源憑證」(銷售綠電)行為視為銷售勞務,應課徵營業稅。財政部指出,經過與標準局交換意見,認為再生能源憑證性質上與一般消費財相似,應屬於銷售勞務範圍,依法得課徵營業稅。由於再生能源憑證屬於新型態商品,因此會先給予一段輔導期,在今(2019)年11月15日前未申報被查獲,仍不開罰;但輔導期過後,被查獲有未申報情形,就會依法開罰。
(摘錄自2019.8.26 聯合新聞網 請點閱連結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