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國加州的三家大型投資者擁有的公用事業機構 (Investor-owned Utility, IOU)呼籲放棄對電池能量存儲控制的自動需量反應(Auto-DR)激勵措施。加州的自動化需量反應程序允許公用事業機構直接與具備Auto-DR功能的設備進行通訊,以在需要時減少負載。但是目前生產的電池往往已經安裝了控制技術,並且不需要激勵措施來增加這種能力。IOU業者表示,目前加州推行之「自發電激勵計畫(Self-generation Incentive Program, SGIP)」,允許Auto-DR成本列為公用事業機構之「可計入成本(allowable cost)」,但對何謂可計入成本並無明確之說明。業者考量目前仍難以區隔電池控制的附加成本(incremental cost)與Auto-DR本身(Auto-DR only portion)的成本,有造成用戶雙重付費之虞。
(摘錄自2019.5.1 Utility Dive 請點閱連結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