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修訂《能源管理法》,明定一定契約容量以上能源用戶(用電大戶),應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,加強企業能源自給;若用電大戶未依規定設置合格能源管理人員,罰鍰上限提高至50萬元。至於「一定契約容量」,能源署持續收集資料及外界意見,未來俟立法院通過後,再於子法訂定。 (2026.5.15經濟日報)請點閱